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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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聘不同意调岗员工属于违法
假借加装电梯卷走工程款,虽有合同也属诈骗
企业能否与内退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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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0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假借加装电梯卷走工程款,虽有合同也属诈骗

 

近日,读者陈彩英等10人向本报反映说,得知他们小区住宅需加装电梯后,汪某找到他们“洽谈”,声称其是某知名电梯加装公司的负责人,居民只需支付20万元,楼栋便能加装电梯。为获取信任,汪某还出具了公司的资质证书、加装电梯案例等。他们将钱如数交给汪某并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后,方知汪某所言及所提交的资料全属伪造,而且汪某在赌场将居民所交的20万元挥霍一空后去向不明。

他们想知道: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法律分析

汪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汪某的行为已与之吻合:

一方面,汪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

汪某谎称其是某知名电梯加装公司的负责人,居民只需要支付20万元,楼栋便能加装电梯,甚至还伪造了资质证书、加装电梯案例等资料,无疑是为了取得居民信任,骗取居民的钱款。而居民正是在上当受骗后,基于错误认识与判断才交出钱款。

另一方面,汪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汪某在获取资金之后在赌场将借款挥霍一空后去向不明,表明其从一开始起便没有考虑过为居民加装电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再一方面,汪某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鉴于汪某的涉案金额高达20余万元,已大大超出了追诉起点,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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