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邓淑君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她负事故全部责任。虽然她办理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工伤保险部门以她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承担她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部门也以她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担责。
她想知道自己是否只能自担责任?
法律分析
邓淑君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但可以要求医疗保险部门承担医疗费用。
一方面,邓淑君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针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造成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备前提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邓淑君已被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方面,邓淑君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邓淑君及其所在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办理医疗保险的义务,其本人属于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表明,只有4种情形所涉费用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而邓淑君的情形不在其列,医疗保险部门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