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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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他人微信账号 属于侵犯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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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9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销售他人微信账号 属于侵犯个人信息

 

编辑同志:

我丈夫曾通过使用抖音软件虚构个人身份信息,将自己伪装成成功人士。在与特定女性互动聊天并取得信任后,他向特定女性推荐上线指定的微信账号。上线按照我丈夫添加的人数给付报酬。近日,法院以我丈夫明知上线将他人信息用于犯罪,且上线已经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犯罪为由,判处我丈夫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请问:网络是个虚拟的社会,我丈夫使用虚拟身份添加他人微信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刘嫦嫦

刘嫦嫦读者:

你丈夫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方面,微信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公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微信账号不但具备通讯功能,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账号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当然属于公司个人信息。

另一方面,你丈夫已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你丈夫使用抖音软件虚构个人身份信息,诱骗特定女性添加上线指定的微信账号,上线按照你丈夫出售微信账号的数量进行付款。

再一方面,你丈夫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你丈夫明知上线购买的目的是用于犯罪,甚至上线已经用于犯罪,自然罪有应得。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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