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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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工作法,调解维权促和谐
公司擅自调岗,职工拒绝到新岗位不属旷工
顺路带同事小孩返乡 收油钱不属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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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工作法,调解维权促和谐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案例摘编
邰怡明 绘图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调解委”)于2005年成立后,在其办公地点为区域内企业、职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和法律咨询的同时,还在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和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法律服务。

该调解委在工作中创立的“三三三”工作方法,即“三个提早”(提早发现、提早介入、提早处置)、“三个公心”(公心对企业、公心对员工、公心对自己)和“三个依靠”(依靠法律法规、依靠基层工会、依靠党政力量),擦亮了服务品牌,为职工挽回大量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该调解委累计受理调解申请6917件,结案6731件,结案率97.3%。调解成功案件5180件,调解成功率76.96%。为职工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72.53万元。由于业绩突出,该调解委在2021年被评为北京市市级金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寻找共同点,巧妙调解,15名职工讨回60万元欠薪

2021年5月,因公司两个多月未支付工资与王某等15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职工称,公司自年初即显现经营不善迹象,但他们并未因此消极怠工。由于公司连续拖欠数月工资,极大地影响了职工的正常生活,他们才向经开区调解委申请调解,并期盼通过调解及时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受理职工的调解申请后,经开区调解委很快就组织职工与公司进行调解。调解刚开始,公司便表示其没有钱,并不是有钱不给。职工称,公司并非没有钱,调解前一天还进账一笔款项。见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立即与职工单独调解。在安抚职工情绪的同时,告知其调解完全是基于自愿,双方不能闹僵,可以先听听公司的调解方案再做打算。

安抚好职工情绪后,调解员积极与公司代理人协商确认调解方案。对方表示愿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而后尽快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情况,王某等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希望尽快结清欠薪,而公司表示需要等到年底才有能力支付。

王某等人一听公司的说法,当即表示不满。因职工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决定单独与公司代理人进行沟通,询问公司能否提前支付欠薪。在调解员积极劝说下,公司表示可以把支付工资的时间往前提一提。经协商,王某等职工与公司达成一致,双方在调解委指导下签署了调解书,约定公司于2021年8月初支付15名职工工资共计60万元。

此后,经开区调解委又将该调解书置换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调解员告知职工,置换完成后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可向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调解、以理服人,24名职工顺利讨回欠薪

霍某等10人为北京某公司职工,李某等14人为广州某公司职工,他们24人均经派遣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经核实,北京某公司为广州某公司的子公司,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2021年8月27日,李某等24名职工分别以北京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为被申请人,以拖欠工资为由向经开区调解委申请调解。受理本案后,调解员立即与北京某公司负责人罗某进行联系,罗某表示委派索某处理调解事宜。调解员联系到索某后,向其阐述了职工诉求,并让其谈谈公司的情况,索某表示涉案的两家公司均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2021年8月31日,李某等职工与索某一同到达经开区调解委。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充分协商。公司方承认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理由是交易方未支付两家公司的服务费,进而导致资金紧张,无法及时支付职工工资。目前,公司正在与欠款单位沟通洽谈。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向,即北京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前支付李某等24名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同时,双方确认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经开区调解委盖章后将调解协议书交由双方。

此次调解进行得比较顺利,主要原因是经开区调解委及时出面协调沟通双方意见,避免了双方因沟通不畅产生误解或更大的矛盾。李某等职工之所以能如期拿到被拖欠的工资,除了公司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外,用公司代理人索某的话说,那就是调解员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依法调解、以理服人,这种做法让他感觉于情于理于法都要想方设法解决欠薪问题。

反复磋商,化解争议,努力使职工权益实现最大化

杨女士于2014年入职甲单位,后在甲单位安排下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执行经理,双方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杨女士嫌自己的车脏,让同事随手帮她冲洗一下。可是,这一举动被公司另一领导拍照并发到工作群进行公开通报批评。与此同时,公司还以其他原因取消了杨女士的年休假。

杨女士感到非常委屈和屈辱。2022年6月7日,她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在递交仲裁申请书时,她同意由经开区调解委对本案先行调解。

2022年6月20日,经开区调解委组织杨女士与公司进行调解。开始时,杨女士情绪非常激动,对公司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表示自己作为老员工被公司如此对待,实属不公且让人心寒。面对这一局面,调解员赶紧安抚杨女士的情绪,告知其不要激动、过多地发泄情绪不利于化解矛盾,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先解决争议。

平抚杨女士的情绪之后,调解员积极与公司代理人确认调解方案,代理人表示愿意与杨女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在支付杨女士现有诉求的同时于本月底额外支付其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杨女士对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时间表示认可,但对补偿数额不满意。于是,调解员与公司代理人再次协商,让其与甲单位领导再次协商调整补偿金额。经请求,代理人表示愿意增加补偿数额,即额外支付杨女士4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杨女士对该数额仍然有些不满,调解员就建议公司在计算总金额后将调解金额“凑个整数”,让杨女士看到公司的诚意。对调解员这个建议,公司代理人当即表示同意。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在2022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杨女士工资、报销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7万元整。同日,双方在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签订调解书。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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