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莉莉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其工资进行“打包”,即其工资里面包含加班费,无论她今后是否加班、加班时间多长,都不再增加工资数额。可三个月下来,她发现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她在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加班工资也超出了公司约定的工资。
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超出的加班费?
法律分析
王莉莉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超出的加班费。
这里涉及到包薪制问题,它指的是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本案即属此种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也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不得以实行包薪制规避或者减少承担支付工资、加班费的法定责任。
根据王莉莉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其加班费,也超出了其与公司约定的工资。因此,公司属于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应当依法向王莉莉支付未足额支付部分的加班费用。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