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钟燕燕近日向本报反映,因公司借高薪招聘技术人员的假象,隐瞒聘用一线高强度员工的真相,导致不明实情的她违反真实意愿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她想知道:在她不愿意继续工作的情况下,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法律分析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公司制造假象、隐瞒真相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疑与之吻合。
而就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8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规定三层意思:
一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数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该劳动报酬数额有效;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实际支付报酬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报酬数额可以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是因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具有单方解除权,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