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退休干部李代轩向本报咨询说,他今年65岁。5年前,他丧偶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多年的秦某相识。他大秦某15岁,秦某早年下岗,收入有限,且为治疗其丈夫的病变卖了房产。两人相识半个月后,秦某就搬进了他150平米的居室。由于相处时间不长,了解不多,双方登记结婚不久就产生了矛盾,好在都化解了。近两年,秦某经常要他资助她的儿子。此外,秦某还不断提出让他无法满足的一些要求,双方矛盾不断加深,一步步走到诉讼离婚的地步。最近,法院判决他俩离婚。因离婚后秦某没地方住,法院判决让秦某在他的房里暂住5年,他一次性给付秦某生活补助费6万元。
他想知道自己为何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承担经济帮助责任是有条件的:
一是一方生活困难。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最近时期的合理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获取收入以维持其最近时期的生活需要等,均属于生活困难。例如,一方因年老或疾病,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等。另外,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自然也属于生活困难。
二是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即该方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至于给予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和一般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就是说,一方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有提供居住条件的,应通过提供住房给予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指出,离婚后的住房帮助系经济帮助行为,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设立居住权行为。
三是在时间上,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本案中,李代轩虽然是老来再婚,但由于与秦某领了证,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秦某收入十分有限,离婚后又无房居住,显然属于生活困难。而李代轩经济条件很好,有帮助的能力。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