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杨静琴近日向本报反映说,某整形医院在她做瘦脸整形手术前表示绝对无风险、绝对不反弹,得此承诺后她接受了整形手术。岂料,术后不但严重反弹,她还出现了骨质疏松、代谢性骨病等病症。经调查,她才知道施行手术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可是,医院却以手术风险不能预测推诿责任。
她想知道:能否要求医院退回整形手术费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杨静琴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医院退回整形手术费并赔偿损失。
首先,医院之举当属欺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医院明知风险不能预测,明知手术人员无相关资质,却表示绝对无风险、绝对不反弹,诱使你上当受骗,不仅使得你未能达到预期目的,还造成了损失,无疑与之吻合。
其次,医院难辞其咎。一方面,医院应当双倍赔偿医疗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另一方面,医院应当赔偿因手术失败所造成的治疗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此外,医院未能达到其所承诺的效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违约角度上看,医院也必须赔偿损失。
再者,医院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能为而为之,对杨静琴所受伤害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侵权的角度看,医院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