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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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应当规避哪些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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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8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伙创业应当规避哪些经营风险?

 

合伙创业很容易把志趣相投的亲朋好友聚集到一起,但想把一个企业办好很不容易。由于企业经营牵涉面广,人财物相互交织,合伙人长期在“一个锅里搅稠”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此时,若没有妥善处理以下3个案例反映出来的经营风险,不仅会影响合伙人之间的情感,甚至会拖累企业的发展。因此,创业者务必尽力避免。

【案例1】

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必须事先确定

2020年6月,林女士开办一家美容店,方女士为其投资20万元。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方女士不参与经营、不共担风险,无论美容店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林女士均须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两年后的今天,方女士见美容店生意红火,利润颇丰,遂要求分红,但被林女士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点评】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方女士与林女士虽然签订了《合伙协议》,但方女士既不参与经营,也不共担风险,无论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方女士均以利息回报方式获得投资收益等,该约定意味着双方签订的协议并非合伙合同,且不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而其性质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正因为如此,方女士无权要求分红。

本案提示合伙创业者:在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时,应当理解合伙的含义,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投入的资金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贷资金。

【案例2】

个人财产还是合伙财产,必须明确区分

2019年7月,肖女士与哥哥合伙经营养猪场时,双方约定由她出资20万元、哥哥出资30万元,收益均分、债务共享。但是,该协议没有对肖女士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作为合伙财产进行约定。3年后,该养猪场因政府征地拆迁补偿一笔费用,兄妹二人对如何分配拆迁款产生争议:肖女士认为养猪场占用土地是她的,对应的补偿款应归于她。其哥哥则强调应该两人均分。

【点评】

《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即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伙投入的财产应当视为合伙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该规定,如果肖女士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合伙财产,那么,争议的补偿款应按合伙财产在兄妹二人间分配。

【案例3】

各类进账还是各类出账,来往必须清楚

2022年7月23日,李女士和章女士拆伙时因账目不清引发诉讼。章女士认为,李女士负责记账但记录不全,私吞了部分款项。李女士虽认可账目不全,但主张有些款项直接通过微信给了章女士,有时还给过现金。可是,由于双方的往来记录掺杂与合伙无关的款项,甚至有的已经无法确认,导致合伙账目一直无法查清。

【点评】

由于合伙个人不设立账目、个人账目和合伙账目混淆、账目丢失、记账原则混乱、掺杂现金交易等多重原因,个人合伙之间的账目往往难以理清。本案提示合伙创业者,在合伙经营期间各方均应建立完善的账目制度,每笔收入、支出均应标注清楚,针对一方的收入、支出应当经其他合伙人确认,并设定专门银行账号或者微信号用于合伙收入、支出等。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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