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在公司当学徒工。进入暑期以来,气温持续达37℃以上的天气越来越多,但是,从事室外作业的我们不能停止工作。期间,我们曾要求和师傅一样,在高温时段休息。可是,公司不同意。公司的理由是我们属于学徒工,既年轻又身体好,不能与师傅平起平坐享受一样的待遇。此外,公司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每天实行8小时工作制,并没有将高温天气作为例外情况。
请问:公司能拒绝我们“躲清凉”吗?
读者:钟慧文等5人
钟慧文等读者:
公司不得拒绝你们 “躲清凉”。
一方面,学徒工也受劳动法保护。
学徒工一般是跟随师傅学习手艺的帮手或打杂人员,在工作职责、个人地位、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师傅存在一定的差别,甚至有较大差别,但这并不排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既然存在劳动关系,那就享有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当然包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该规定表明,公司在气温高达37℃时仍让你们在室外照常上班,明显属于违法。
另一方面,你们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酷暑下连续室外作业极易出现中暑,从而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公司拒绝你们“躲清凉”的合理要求当属强令冒险作业,你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你们不想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由主管部门责令公司改正错误。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