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14岁的女儿正在读初中。今年暑假,她利用放假的机会到一家粮油店应聘暑假工。谁知,刚入职两天,我女儿便在搬运货物时受伤。而店老板张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粮油店只是在暑期短时间使用中学生,他本人只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不符合用工主体的条件。因此,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读者:黄燕薇
黄燕薇读者:
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张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所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该规定明确告知单位及个人,无论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时段,只要是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劳动等,都属于使用童工。
本案中,张某在粮油店雇佣黄燕薇的女儿的情形,明显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另一方面,张某必须作出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受到事故伤害造成死亡的,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本案中,张某虽是个体工商户,但其同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自然难辞其咎,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