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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书屋 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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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一审
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书屋 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本市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职工书屋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大型社区将根据人口数量和结构增加公共文化设施;奥运体育场馆将被利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也可按市民需求确定,错时开放。昨天,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对《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草案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标准,规划、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标准方面,草案提出,市、区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应当达到国家主管部门评估定级一级标准;乡镇、街道应当建设综合文化中心,村、社区应当建设综合文化室;大型社区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和结构增加公共文化设施数量。

此次,“双奥之城”也被写入了草案中。草案提出,本市积极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空间,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划补充公共文化设施;发挥双奥之城独特优势,推动利用奥运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升公共文化设施水平和服务品质。

同时,要求各区建立以区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文化室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服务体系。本市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职工书屋、文化室和农家(益民)书屋作为区级图书馆或者文化馆的分馆,纳入总分馆制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也将根据市民的需求弹性开放。草案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此外,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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