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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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哺乳期可以提前开始或结束吗?
公司辩称没营业,为何还要赔偿员工?
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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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哺乳期可以提前开始或结束吗?

 

按照法律规定,生育女职工应当享受较长时间的产假,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每天有1个小时哺乳时间。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对处于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并执行法定的“续延期”,即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然而,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女职工在认识上的偏差,双方经常在休产假是否需要审批、产假或哺乳期可否因特殊情形提前开始或结束等问题上产生纠纷。对此,以下3个案例分别作出了详细的法理分析。

【案例1】

未获单位批准提前休产假是否构成旷工?

丁某是公司文员。2021年2月,她发现自己怀孕。2021年11月,在距预产期只有一周时间时,医生建议她尽快入院待产。为此,她向公司提交了休产假的请假条。不料,公司不同意她提前休产假。在此情况下,出于健康和安全考虑,她仍然住进医院。

待丁某在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时,她才知道自己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原来,公司以其未经批准提前休产假的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考勤制度为由,早已对她按照自行离职进行了处理。

那么,该公司的做法对吗?丁某该怎么办?

【点评】

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提前休产假是女职工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属于法定假期,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只要通知了用人单位即可,无需获得批准。本案中,丁某申请提前一周休产假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丁某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不到岗,不能按旷工处理。

另一方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受法律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只有在其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才有权予以辞退。本案中,丁某不到岗的情况不属于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情形,丁某也无其他过错。因此,公司解雇丁某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现在这种情况,丁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进行赔偿。

【案例2】

单位可否要求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

因近年来休产假女职工逐渐增多并导致人手紧张,徐女士所在公司于2021年5月研究决定:所有女职工的产假减少1个月,增发50%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拒不执行公司的规定,则减半发放产假工资。

2022年5月16日,徐女士在其产假还剩余1个月的时候,收到了公司要求她提前上班的通知。考虑到孩子体弱,需要母亲陪伴,她准备不理睬公司的通知继续休假。但她也顾虑在不执行公司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减发其工资?

【点评】

徐女士无需理睬公司要求其提前结束产假的通知,公司亦不能降低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首先,用人单位无权规定缩短女职工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女职工享受一定天数的奖励产假。由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除非女职工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或者减少。

再者,用人单位无权减发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徐女士对公司这种侵犯其产假权益的规定有权拒绝执行,且公司无权给予其任何经济处罚。

【案例3】

女职工哺乳期内离职应否给付经济补偿?

武某于2021年9月8日生育一子并进入产假期。2个月后,公司向她快递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该通知载明:“你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11月10日到期,届时公司不再与你续签。由于你尚在哺乳期,故劳动合同依法顺延至2022年9月8日哺乳期结束。”

2022年5月18日,武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母乳,加之找到了新单位,于是就向公司口头提出提前终止哺乳期,办理退工手续,结算经济补偿金。可是,公司不同意并对她表示:“你若坚持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递交书面申请,这样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因不知道公司的做法和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武某对下一步该怎么做还在犹豫。

【点评】

公司的做法和说法并无不当。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的哺乳期为1年,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婴儿满1周岁止,该期限不以喂养方式、个人身体原因是否具备哺乳条件而发生变化。所以,武某口头要求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当然不能答应。否则,公司就要承担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须支付赔偿金的后果。

当然,法定“续延期”对女职工来说则是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以申请离职。本案中,公司为了避免因口说无凭而承担不利后果,让武某递交书面离职申请,自然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武某在哺乳期内主动离职,公司是不用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的。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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