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冯仲玉向本报咨询说,他在网上看到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后,觉得有一项工作非常适合自己,遂报名应聘,且通过笔试、面试收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该通知写明了他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合同期限以及到岗期限。可是,当他从千里之外匆匆来到公司时,却被告知公司已撤销对他的录用,不再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询问其中的原因,公司拒绝答复。
他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冯仲玉有权要求公司赔偿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一个缔约过失问题,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当事人基于信赖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劳动合同虽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总体上仍是合同的一种,仍然属于民事行为,同样要遵循《民法典》的基本原理。换句话说,缔约过失责任之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本案中,冯仲玉在接到公司的录用通知,即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后,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也如期前往报到,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无权撤销录用通知。可是,公司不给合法理由强行为之,明显违反诚实信用、正当行使权利的原则,其对冯仲玉基于信赖而进行笔试、面试、应聘等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