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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年人能力评估拟增“事前公示”
并设定评估结论有效期
 

本报讯(记者 盛丽)《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新的评估实施办法拟增加街乡镇初步调查程序、评估结果事前公示程序,并设定评估结论有效期。

与原政策相比,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拟由评估机构模式调整为评估经办机构模式,评估经办机构仅为评估人员入户评估工作提供辅助性的日常事务工作。

评估人员将更加强调专业性。征求意见稿提出,评估人员应具备医学、护理学全日制学历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由卫健部门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荐,或由评估经办机构公开招募,并经评估经办机构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同时,取消了“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之一”的限制。

评估流程增加了街乡镇初步调查程序、评估结果事前公示程序,设定了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3年,其中因发生老年综合症被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评估结论有效期为1年。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通过评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由此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取消其政府补贴资金获取资格且一年不再接受其申请;处理结果由街乡镇在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所在楼门院予以公告;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区民政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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