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外地工作,无法就近照料身患老年痴呆的母亲,只好将她送到一家养老院。一个月前的傍晚,宿舍管理员看见我母亲独自外出,却未加制止或给予帮助。随后,我母亲不慎摔倒受伤。
请问:养老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杨佳柠
杨佳柠读者:
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民事法律关系看,养老院必须担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只要是对应的主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第三人所致,当第三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也必须就第三人不能偿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养老院作为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明显具有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身份,所经营或管理的区域当属公共场所。养老院宿舍管理员放任你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独自外出,无论其是对可能出现的意外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从规范管理上看,养老院难辞其咎。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7条、第28条分别规定:“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实行24小时值班与安装视频监控的目的,无疑具有防止老人私自外出的因素。
本案中,养老院宿舍管理员不仅没有给你母亲外出提供帮助甚至放任自流。因此,养老院必须对宿舍管理员的行为买单。此外,《民法典》也有此类规定,其中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再一方面,从过错程度上看,你母亲应当分担损失。
你母亲未考虑自身状况,在傍晚独自外出无疑也是造成损害的因素。对此,《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