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市住建委印发《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的通知》。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小微改造工程,不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单位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
根据《通知》,以下两类小微改造工程可以不再开展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其他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工程除外。建设单位签署《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后,向各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相关部门出具回执并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