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胡某(女)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于是收养张一某为养子,但是,一直未在民政部门对其养子进行收养登记,虽然也有人对他们提醒此事,但他们并未放在心上。两人认为张一某是他们的孩子了,无需再通过登记手续来证明。
案例点评: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收养关系成立与否不能靠主观认定,而应依法办理登记。张某、胡某与张一某的收养关系只有登记之后才能成立,该收养关系才可受法律保护。(房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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