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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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遇3种特殊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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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遇3种特殊情况怎么办?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又在不少地方反弹,各地各部门亦迅速行动起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以确保人们生命健康安全。在防疫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譬如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强行登记居民个人信息?政府下达的订货任务与其他订单冲突,企业能否拒绝?父母因参加防控疫情工作,家里的小孩无人看管怎么办?针对此类特殊情况,以下3个案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解析。

【案例1】

物业承担职责时,有权登记个人信息

每逢疫情防控措施加强之时,在各个小区门口都会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昼夜值守,并对每个出入小区的人进行询问、登记,以弄清来者是谁?从哪儿来?到哪儿去?同时,还要对进入小区者进行体温测量、个人信息登记等。

那么,从法理上讲,物业管理人员有这样的管理权力吗?他们登记个人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由此来看,法律已经赋予物业工作人员应急处置管理的职责。因此,对于物业工作人员开展的体温测量、人员车辆信息登记等工作,居民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当然,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否则,就会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

因疫情下达订货任务,厂家不能拒绝

由于疫情原因,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某公司全力生产呼吸机,并下达了500台呼吸机的订货任务,要求优先配送。但在几天前该公司已接了大量高价商业订单,如果接下新任务将不能如期完成先前的商业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拒绝政府的紧急订货任务吗?

【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本案中,该公司具备生产呼吸机的条件,政府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向其下达订货任务,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的订货任务并优先安排生产、供货。

【案例3】

疫情期间孩子无人照料,由村(居)委会临时监护

航航今年8岁,父亲是某医院呼吸科的业务骨干,母亲是另一家医院的护士。2022年3月初,父亲驰援外地抗疫工作,母亲因所在的科室负责接诊新冠肺炎患者无法回家。而航航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及其他亲属均在外地生活,无法帮助照顾航航的生活起居。

此时,应当由谁来照料航航的日常生活呢?

【说法】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上述规定表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或者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时候,其未成年的孩子属于临时监护的范围。此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包括提供食物、关爱服务等。

本案中,航航在其父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应当由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派人负责照料航航的生活。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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