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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竞赛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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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对全国性竞赛活动立新规
全国性竞赛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本报讯(记者 任洁)3月15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明确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违规竞赛查处力度,使竞赛活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此次四部门联合对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新《管理办法》在近三年来竞赛活动管理实践基础上,结合“双减”政策最新要求,调整优化了竞赛评审认定流程,细化了竞赛组织要求。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据悉,教育部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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