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保和小红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阿保的姐姐阿珍将他俩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他们向她支付一笔的劳务费。
原来,阿珍于2013年从山西老家来到北京并住在阿保家,帮阿保和小红照看孩子。2018年,阿保与小红离婚。2021年,阿珍突然提起诉讼,要求阿保和小红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支付其5年劳务费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阿珍并未与对方在相应期间建立劳务关系,故判决不支持其请求。阿珍上诉后,二审法院于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姐姐:我与弟弟家存在劳务关系,有权索要劳务费
阿珍起诉称,因弟弟家需要,她于2013年3月来到弟弟家当保姆。期间,她除了照顾孩子,还承担洗衣、做饭等日常家务。2015年,弟弟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家里又专门请了一个保姆,弟弟给这个保姆的月薪是8000元。可是,直到弟弟、弟妹离婚,二人从来没向她支付过劳务费。经多次催要未果,她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中,阿珍只提交一份证据证明其主张。该证据是她和小红2020年1月23日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阿珍问小红:“那时候我上你家去,给阿保和你看孩子。当时,咱家里有俩保姆,你月月给另一个保姆开工资,却没给我开过工资,是吧?”小红说:“我没给你开过工资。二姐,为这事,我和阿保说过也给你开工资,但阿保说让我别管了。”阿珍说:“我问过阿保了,阿保说他没说过这样的话。我在这儿照顾奇奇五六年了,你一分钱没给我,这是事实。保姆那边,你每月给人家8000元,这也是事实。”小红说:“对啊!是事实。我也没说要瞒你,但阿保说,这事不让你知道,怕你知道了心里不平衡。”
前弟妹:双方是亲戚间相互帮扶,并未形成劳务关系
小红辩称,阿珍与她和阿保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阿珍提交的电话录音,不能体现双方就签订劳务合同达成合意。阿珍自述其提供劳务近六年时间,但从未主张过劳务费,这不符合生活常识。
小红称,阿珍与她和阿保原来的家庭之间存在的是亲戚之间的帮扶行为,虽然阿珍帮他们照看孩子,在这个期间内她也向阿珍提供过经济资助,承担了阿珍的衣食起居费用,并帮助阿珍解决其子女学习、就业等问题。对此,她提交微信转账记录等予以证明。
小红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她向阿珍转账26笔,金额在500元至1600元之间不等,共计3万余元。阿珍称,这些款项系购买柴米油盐的生活性支出。
小红提出,阿珍之所以时隔3年才提起诉讼,目的是虚构劳务关系进而逃避债务。因为,阿保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阿珍的哥哥阿强。小红的哥哥小勇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经某生效判决确认该公司需承担给付义务。在强制执行阶段,阿强可能涉及其中。为迫使小红妥协,阿保与阿珍虚构了这层劳务关系。
弟弟:曾经口头承诺劳务费用,同意姐姐的主张
阿保经法院传票传唤,仅提交了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阿保称,他认可阿珍所述事实。当时,小红的母亲生病,女儿年幼需要照看,小红与他商定请姐姐阿珍担任保姆,口头承诺劳务费每月5000元,但未约定何时支付。
阿保表示,他家里的生活用品均由阿珍采买,由阿保和小红付钱。阿珍没向他们讨要过保姆费,因此,一直没付款。之后,他有了第二个孩子,雇了一个月薪10000元的月嫂,后来该月嫂月薪变更为8000元。
阿保说,因怕阿珍心里不平衡,她与小红商定将阿珍的工资变更成8000元/月。直到他与小红离婚,一直未付过阿珍劳务费。
阿保表示,同意阿珍主张的数额,愿意承担其应该支付的劳务费。
法院:案涉期间未建立劳务关系,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是否存在劳务关系问题,应当从两方面认定。其一,阿珍提交的电话录音所载内容,不足以证明小红、阿保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阿珍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向阿珍支付劳务报酬一事达成合意,因此,阿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二,2018年9月,小红与阿保离婚。现阿保在其离婚后主张,其婚姻存续期间与阿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阿珍与阿保系姐弟关系,二者存在利害关系,阿保的主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阿保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确认小红、阿保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珍并未建立劳务关系。现阿珍要求小红、阿保共同支付该期间的劳务费,该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后,阿珍不服并持原理由、原请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阿珍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小红、阿保达成建立劳务关系,以及小红、阿保向其支付劳务报酬的合意。虽然阿珍称小红曾经为她登记过支付保姆费的记录,但阿珍在二审中表示没有看到过该记录,亦无法提交,故可确认阿珍要求支付劳务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阿珍的诉请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大兴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说,像阿珍与阿保、小红之间的民事纠纷并非个案,也非个别。事实上,很多民事纠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甚至亲人之间。在熟人、亲人之中,因碍于情面或出于彼此信任,即使双方进行一些利益交换也不签订合同、协议之类的书面凭证。如此一来,双方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因缺乏相应的证据导致己方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提醒劳动者在与熟人或亲人建立劳务关系或建立其他涉及财物的法律关系时,一定不要抹不开面子,最好将相关权利义务落在纸面上,写明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支付费用的时间、形式等。这样做看似麻烦,实际上可以避免今后产生矛盾纠纷,能够更好地维护亲情、友情。
大兴区法院 唐玥 刘雨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