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母离婚,6岁的小小随母亲回某生活,离婚后不久,其母亲恋爱并登记结婚,回某带着小小与社某组成了新的家庭。小小长大成家后,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社某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但遭到他的拒绝。小小认为自己每月要支付亲生父亲的生活费,已经尽了赡养义务,自己不可能赡养两个父亲。无奈之下,社某将回某告上了法院。
案例点评: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小小6岁时即随母亲到继父社某家共同生活,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抚养关系。因此,小小应当对继父尽赡养义务。
(房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