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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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欺诈入职后怀孕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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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3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职工欺诈入职后怀孕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在招聘某职位员工时,明确提出应聘者必须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根据公司要求,我伪造了博士学位证书、虚构了工作经历,最终应聘成功。入职后,公司因发现我“造假”,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在我此时已经怀孕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吕秀秀

吕秀秀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以上规定表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禁止实施欺诈行为。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不得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与之对应,你在公司对应聘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伪造学位证书、虚构工作经历,隐瞒根本无相应学位、工作经历的真实情况,诱使公司以为你符合条件而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无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实施裁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以上规定针对的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表明:“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在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既然你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你就不能享有不被解聘的权利了。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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