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刘某是我公司的小轿车驾驶员。去年10月的一天,刘某私自驾驶公司的轿车送其父亲到医院看病,返程途中撞伤范某,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范某构成五级伤残。该起事故给范某造成了30万元的损失,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只理赔了18万元。就剩余的12万元损失,范某要求我公司和刘某共同赔偿。我公司认为,刘某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应当由其本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用人单位对公车私用过程中肇事造成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蔡成德
蔡成德读者:
可以肯定的说,剩余的12万元应当由刘某和你公司共同赔偿。
刘某因非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自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你公司不用承担替代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就是说,用人单位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替代员工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员工实施的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私自驾驶公司车辆送人到医院看病,系为处理个人私事,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而给范某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不过,你公司亦难逃干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公车私用,但你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责任建立健全人财物的管理、诫勉等机制,采取预防措施控制公车私用。刘某办私事使用公车,说明你公司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具有一定的过错,而且管理不善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你公司有推脱不了的责任,应依法向受害人范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刘某因私事擅自使用公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你公司和刘某之间的具体分担比例,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若无法协商,范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你公司和刘某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