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防盗的目的,职工葛先生在自家门口右侧的墙上安装一个旋转式摄像头。可是,该摄像头正对着楼道口,无论谁经过他家门口都能被拍得一清二楚。对他这个举措,邻居秦女士不乐意。
秦女士认为,虽然摄像头是正对着楼道口,但它能够摄录存储自己一家出门以及回家的情况,而且其家人进出的时候,摄像头能照进她家客厅,一举一动都被葛先生掌握着,这将严重影响她和家人正常居家生活和身心健康,遂要求葛先生拆除摄像头。
葛先生辩称,他只是为了记录家门口人员的活动情况,没有刺探他人隐私、侵扰他人生活的故意,因此,拒绝拆移摄像头。
秦女士想知道:葛先生的做法是否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当事人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或者可视门铃纯属个人私事,他人管不着。可是,当该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受到限制。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民法典》扩大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任何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社会现象,都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一般包括物理空间和心理两个方面,即保证免受任何物理上的非法、不当侵入,以及保护心理上的宁静,以免受任何心理和精神上的非法、不当侵扰。“私密空间”是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包括个人住所、个人邮箱、衣服口袋、身体的私密部位以及租住的客房等。“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包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等活动。“私密信息”是指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等。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虽无窥探之心和侵扰他人生活的故意,但客观上导致相邻方的个人信息、日常活动、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隐私暴露在摄像头之下,无疑构成对他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侵扰。
本案中,葛先生所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拍到秦女士家进出住宅的信息,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秦女士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及时打官司,由法院判令葛先生拆移摄像头。
本案提示人们,权利行使有边界。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也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选择合适的设备、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不能正对着楼道口等公共区域进行摄录,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