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大学专科毕业后,于2020年8月入职某印刷有限公司。公司与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4个月,转正后月工资4300元。工作期间,因同事骆某病休2个月,公司安排我自2021年10月22日起顶替骆某的岗位2个月。骆某的月工资为5800元,在顶替骆某的2个月里,我完成的产品数和质量不比骆某差,但每月工资仍为4300元。
于是,我向公司提出自己顶替骆某的岗位期间,与骆某从事同样的工作,付出同样的劳动,公司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向我支付工资。公司则表示:“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错,而且骆某有本科文凭,入厂已有6年时间,资历比你深,能力比你强。”
针对这种不公平待遇,我于2022年1月辞职。不过,我想知道自己能否以“同工同酬”为由,要求公司补足我顶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读者:邱晓铭
邱晓铭读者: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由此,在分配方面确立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所谓按劳分配,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所谓同工同酬,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而认定“同工”的条件包括: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具有相同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相同劳动业绩。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劳动者才可能取得“同酬”。因此,不能认为做同样的工作就是《劳动法》所指的“同工”,而应当根据各个劳动者的的实际能力和劳动业绩,包括双方的资历、知识水平、劳动技能、技术等级、劳动数量与质量、实际业绩、对单位的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虽然公司安排你在骆某的岗位上工作,但由于你入职时间、知识水平、实际能力、对公司的贡献等方面都不及骆某,所以,难以认定为“同工”,公司自然不会答应你要求“同酬”的主张。相应地,你也不能要求公司对你顶岗2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差。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