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王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期间,王先生兼职做一些小生意。因生意周转,他向李女士借款70000元。
2019年9月3日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一份》,约定王先生婚前向李女士借款在婚后偿还,且该款项属于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同年9月5日,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
2020年5月21日,王先生向李女士出具《还款协议》,约定其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李女士偿还借款。
2021年3月5日,李女士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同年7月5日,李女士起诉要求王先生偿还其借款87000元。
法院庭审中,王先生辩称,其系被迫出具还款协议,李女士交付给他的资金已经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没有用于其个人事务,因此,涉案款项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颖秋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前的借款协议是否因结婚而使借款归于消灭,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偿还。也就是说,王先生是否应当履行《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后的《还款协议》。
本案中,李女士与王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王先生向李女士陆续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婚前财产协议书》,此时,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其性质属于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二结婚和其他财产的混同而混同。
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王先生又向李女士出具了《还款协议》,对婚前的70000元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这是双方对婚前借贷关系的再次确认,也证明双方之间没有因结婚而使婚前的借款归于消灭。法院庭审时,王先生虽辩称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该主张与借款时的约定明显不相符。现还款期限已到,王先生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王先生应当偿还李女士的借款,法院亦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