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林丽丽向本报反映说,因为需要随男友前往外地工作,她通过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呈的方式辞职离开公司。时隔两个月后,她又想起自己选择离职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公司还欠她3个月工资没有发放。此时,她想知道自己能否再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公司向她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林丽丽离职后不能再要求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离职的,的确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予以支付。可是,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林丽丽离职的理由是其需要随男友前往外地工作,而且已经通过提前30天提交辞呈的方式离开了公司,她这种离职的理由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因此,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虽然公司存在拖欠林丽丽工资的事实,但其再次以此为由索要离职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成立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