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几个月前,我不想在A公司干了,于是跟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我去B公司面试。面试通过之后,在办理入职手续时,B公司要求我提交自己在A公司离职时的离职证明。可是,我从A公司离职时A公司并未给我开具离职证明。近日,我联系A公司请求其给我开具相关证明,但遭到了A公司的拒绝。
请问:A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若不合法,因A公司拒绝给我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我不能入职新单位,我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吗? 若可以要求赔偿,我可以按照什么标准要求A公司赔偿呢?
答: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A公司应当在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A公司拒绝为您开具离职证明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1条规定:“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该项规定,若您能够证明因A公司的过错造成您无法就业并且已经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您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若您能够证明因为A公司的过错造成您无法就业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您可以按照自己在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