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宋静宁等21人向本报咨询说,他们所在的A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不承担支付欠薪的责任,偷偷将公司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从而导致A公司成为“空壳”,无法向他们支付被拖欠半年的欠薪。
他们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宋静宁等员工可以诉请法院确认A、B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然后,讨回自己的欠薪。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A、B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恰恰具备上述法规规定的要件:
一方面,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相互勾结,恶意通谋。而A公司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正是为了逃避支付包括工资在内的债务,即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恶意通谋。从这一角度上看,宋静宁等员工有权请求法院确认A、B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A公司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已导致无法向你们兑现欠薪,B公司则明知而为之。从这一角度上看,宋静宁等员工有权请求法院撤销A、B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宋静宁等员工应当遵从这个时间规定。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