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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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少缴社保致损 员工有权要求赔偿
业务部门整体转让新单位,劳动关系能否一起转让?
员工隐瞒残疾入职 公司强行解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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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2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业务部门整体转让新单位,劳动关系能否一起转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标志是签订劳动合同。当变更劳动合同时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唐灿(化名)在公司连续工作满5年时,公司将其所在部门业务及员工整体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他与公司在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关系是否随着公司的转让行为一并转让等产生争议。

公司调整经营策略 整体转让业务部门

唐灿说,他于2014年11月12日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在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月基本工资12000元。截至2019年11月前,他与公司没有任何分歧,其在正常工作的同时,公司按约定数额为他支付工资,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19年11月18日,公司以经营战略发生变化为由,与唐灿解除劳动关系。唐灿提交的微信对话记录和通话录音显示,他当即要求公司给付离职补偿,而公司不认可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称公司系将业务整体转让,包括唐灿在内的员工均一并转入新企业工作,公司认为,这样的转让同时也是劳动关系的变更。

唐灿确认其2019年11月后在新企业工作并由新企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不过,唐灿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他又与新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向他支付原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离职经济补偿费用。

员工已经离开公司

原有劳动关系解除

与公司交涉无果,唐灿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结合其请求,仲裁机构审理本案后,裁决确认双方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唐灿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3月1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862.07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931.03元,驳回唐灿的其他仲裁请求。

唐灿、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唐灿与公司的陈述,双方之间的争议系因公司转让相关业务产生。唐灿认为,他是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新企业又与他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唐灿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公司业务的转让一并变更。可是,唐灿与公司均缺乏充足证据证明业务转让前后双方之间作出了何种意思表示。如今,唐灿在业务转让后即进入新企业工作,双方均未再实际履行原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此,应当认为唐灿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应进行结算,并由公司向唐灿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因双方均未就仲裁裁决的其他项目起诉,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确认仲裁裁决的事项,判令公司支付唐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6000元。

劳动关系不能转让

协商解除应付补偿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唐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000元。

公司诉称,根据仲裁裁决,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既然如此,在公司从未向唐灿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向唐灿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再者,公司与另一企业签订业务转让合同,将部分业务及所属员工整体转让,唐灿的劳动关系已经根据自愿原则变更至新企业,新企业对于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已经全部接收,且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均保持不变。虽然公司未与唐灿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变更文件,但唐灿在新企业工作至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劳动合同变更同意。

公司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基于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对用人单位无理由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丧失收入而进行的法律调整。本案中,唐灿一直享受着原劳动合同的薪金待遇以及相同的工作条件,一审法院若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则显失公平。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也应当参照这样的规则,只有公司存在确凿的违法行为和事实,方能判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舍此,则为违法裁判。

唐灿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时,坚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应对与唐灿解除劳动关系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主张其虽未与唐灿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变更文件,但其相关业务及员工整体转让给新企业,唐灿以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同意用人主体变更。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用工主体变更属关系到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以何种方式变更原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唐灿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结算,认定公司向唐灿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6000元,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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