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晶)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通知》,明确规定,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政府的代缴保费政策。
据悉,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员当年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同时又属于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政策。对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50%代缴保费;对于特困供养人员和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代缴保费。目前,本市最低年缴费标准为1000元,代缴保费分别为500元和1000元。
截至2021年6月底,本市困难人员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10.97万人,特困供养人员0.66万人,残疾人54.88万人。2022年,上述三类人员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都可以享受代缴保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