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2020年2月,我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从2021年9月开始,公司因经营状况不好,不再让我到公司上班,没有给我安排其他工作,也没有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更让我不能接受的是,公司在这段时间里一直没给我发工资。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若不合法,公司在此期间应当发给我多少工资?
答: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不好造成停工、停业的情况下,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当按照您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您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公司一直未安排您工作,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您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因此,公司在您待岗期间,不支付您工资的做法不合法。
另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因此,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当正常发放您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部分,若公司没有安排您工作,公司给您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少于1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