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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开慢车”肇事为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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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2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高速公路上“开慢车”肇事为何构成犯罪?

 

近日,读者周梓玉向本报咨询说,前些日子,她首次驾车上了高速公路。因车辆较多且速度较快,为避免发生事故,她决定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行车道上以每小时低于40公里的速度低速行驶。岂料,刚开出50公里,一辆快速行驶的面包车与她的车追尾碰撞。此次事故造成面包车报废、车主李某及车上2名乘客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她与李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近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她判处刑罚。

她想知道:为什么开车慢也会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周梓玉确实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之对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在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重大的财产损失。而周梓玉的行为恰恰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第1款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而其以每小时低于40公里的速度行驶当属违法。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本案中,周梓玉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3人当场死亡,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依据本规定第2项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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