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泽县日前发布对野生猕猴伤人事件的处理情况。继今年3月初发生野生猕猴伤人事件后,会泽县火红乡耳子山村、龙树村两名学生10月中旬在家附近又被同一只野生猕猴抓伤或咬伤,引起关注。
如何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记者进行了调研。
野生动物来“捣乱”,不能随意捕杀
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向好,野生动物数量明显多了起来,活动区域也有所扩张。一些地区反映,野兔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长过快,与家畜争占草场。部分地区还出现亚洲象、野猪、狼、熊等伤害人畜现象,影响群众人身安全和生产生活。
“我们这里山高坡陡,猴子又特别灵活,驱赶等工作很难奏效。”会泽县林草局副局长张尚书无奈地说,当地以前尚未出现野生猕猴伤人事件,今年伤人的野生猕猴是从邻近地区逃窜到火红乡的。
他说,实际上,自3月初发生野生猕猴伤人情况后,县里就组织护林员、林业站工作人员、村干部等进行驱赶,乡里还组建了巡逻队。尽管他们实施了围捕、诱捕,但至今也没能将猴子捕获。
火红乡党委书记陈国斌说,今年被野生猕猴伤害的学生最多花费了5万多元。幸亏县里为群众购买了野生动物肇事保险,住院治疗的自费部分可以得到赔付报销。
对这些反复“捣乱”的野生动物,群众不堪其扰,能否直接捕杀?“当然不能随意捕杀。”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所教授时坤说,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均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违法捕杀将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我国每年除禁猎期和禁猎区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猎捕量限额管理下达狩猎(护田)计划。但实践中,除福建、安徽等少数省份有季节性护农狩猎队外,大部分省份既没有护农狩猎队伍,也缺少专业狩猎机构,加之可供选择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单一,致使野猪等野生动物狩猎计划无法完成。
猎捕实施难度大、致害补偿打折扣,野生动物致害影响老百姓利益
记者了解到,不仅很多肇事野生动物不易处理,致害补偿也存在补偿打折扣等难题,影响老百姓利益。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致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但到底由哪一级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并不明确,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予以规定。法律规定对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许可制度,还需要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等对猎捕程序、猎捕主体的要求等进行补充规定。
他透露,目前出台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只有北京、吉林、西藏等不足10个地方,“如果地方没有出台具体补偿办法,补偿范围不明、标准不一,将导致补偿工作更难落到实处。”
此外,野生动物出没区域往往是偏远落后地区,这些地方财政紧张也导致资金难以落实。大多数地区采用的是部分补偿原则,补偿范围也比较窄,受害者难以及时获得足额补偿。
“一旦遭到野生动物侵害,尤其是人身伤害,将对农牧民家庭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专家说,必须妥善处理野生动物保护和受害群众利益,这是可持续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举措。
预防、补偿两手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专家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草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补偿为辅,综合施策”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时坤说,开展主动预防,首先要做好野生动物防护安全宣传教育,在危险区域要竖立警示标志。对于经常受侵扰的居住区,可以在野生动物出没频繁的地方建设声光电、防护栏、围栏等主动预防设施,建立预警体系和机制。还要积极完善狩猎调控机制,确保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应急处置、护田狩猎工作顺利实施。
杨朝霞认为,有必要适当赋予受害群众对野生动物的紧急避险权利,即群众正遭受野生动物威胁危及生命安全、人体健康,情况紧急的,应当允许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而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应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10月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杨朝霞建议,应在草案中对致害补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标准、资金来源、申请程序、监督措施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如,补偿的实施主体可明确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地管理单位,赋予县级人民政府适当的处置权限和方式等,并合理提高补偿标准。
此外,他还建议鼓励各地发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险,扩大致害保险赔偿业务范围。
一些业内人士还表示,应当提前评估、预防部分野生动物种群泛滥带来的影响,把法律中规定的种群调控措施落到实处。还要考虑将野生动物危害纳入民政救助范围,主动避让野生动物纳入生态移民政策范围,同时支持转产转型,探索循环经济、替代种植作物,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