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美娇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所在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具备职业道德,如违反职业道德,造成公司2万元以上损失,不仅应当予以赔偿,公司还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月前,因客户代表系其同学,她无意中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近日,公司决定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将其解聘,同时要求她赔偿损失。
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刘美娇违反了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同劳动者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既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其关键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劳动者把个人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并重,尽可能实现用人单位的核心价值,杜绝“吃里扒外”等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
《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即遵守职业道德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刘美娇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无疑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刘美娇必须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刘美娇当然应当遵守。在其构成违纪的情况下,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