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的一个下午,公司为完成生产任务,要求全体员工在下午5点半下班后,从下午6点30分起开始加班。由于我家距离公司远,如果回家吃饭难以按时到岗,我就决定就近到妹妹家蹭饭。岂料,在步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残疾。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以我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
请问:我究竟是否构成工伤?
读者:饶红红
饶红红读者:
你的情形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在你确实受到伤害、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你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这个构成要件。
就“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指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结合本案,你的情形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其理由有二:一方面,你为了加班而选择在妹妹家蹭饭,属于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以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另一方面,你基于自己家距离公司较远,如回家吃饭难于按时加班,而选择就近在妹妹家蹭饭,符合时间要素、空间要素。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