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吴雪珍向本报咨询说,她受雇于余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她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货车右侧灯光故障导致亮度不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司机占道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对方司机赔偿了她40%的伤残损失。就剩余60%的伤残损失,她曾要求余某赔偿,但被余某拒绝,理由是交警部门没有认定她承担事故责任,表明她与事故无关。
她想知道:余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余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60%中的部分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雇主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很明显,余某并不希望你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不存在故意。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余某作为雇主,应当预见货车右侧灯光故障导致亮度不足,晚上行驶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却轻信可以避免,意味着其存在过失,自然应承担一定损失。鉴于吴雪珍疲劳驾车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关键所在,决定了其应当自负60%中的大部分损失。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