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广发(化名)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物流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至2020年6月末。2020年7月5日,其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不再上班。之后的7月24日,他向公司邮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事后,付广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份拖欠工资20000元、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000元。仲裁委裁决仅对公司实际欠付的2020年7月1日7月5日工资予以支持,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付广发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公司答辩称,付广发到公司应聘司机前的2017年12月6日,驾驶证已被吊销,而公司当时并不知道。其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货运经营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驾驶证,骗取公司同意其从事驾驶员工作。依据法律规定,以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且自始无效。因此,其无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对于公司答辩,付广发承认其驾驶证被吊销,但称其入职时已经向公司说明了情况,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付广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向公司求职时,将无驾驶证的事实告知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在工作过程中公司知悉并同意其无驾驶证入职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在到公司应聘前,驾驶资格证已被吊销,已不具备《道路交通运输条例》规定的从事货物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故其与公司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据此,判决公司支付给付广发2020年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的工资1202.0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第三十九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付广发在到物流公司应聘驾驶员岗位的过程中,其隐瞒了自己无有效驾驶证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该规定表明,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仅需支付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相对应的劳动报酬,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因此,付广发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项,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