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近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同时,条例明确工会在落实相关待遇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条例,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1个月至3个月假期。同时,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经所在单位同意,夫妻双方也可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条例规定,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此外,为进一步降低生育负担,条例规定要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条例还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保障措施。条例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明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北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设立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护理假。
此次修法还注重保护妇女就业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同时,要发挥工会在落实相关待遇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可以与用人单位就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假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具体落实方式开展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