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集团办公室内多处挂上了花式加班语:“有空就去‘加班’吧,去完成那些我们还未完成的事!”“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
点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变态的“加班文化”,应当旗帜
鲜明予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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