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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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助员工讨回工资赔偿5万元
续订合同时期限缩短,算降低原约定条件吗?
递交辞呈后又偷偷拿回 公司仍有权要求员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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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不留任何书面凭证
微信记录助员工讨回工资赔偿5万元

 

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有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工作证或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佐证均可予以确认。可是,左晶莹(化名)没有这些证据。因为,从入职到工作再到辞退,公司始终没有向她出具过任何书面凭证。

“我与公司的一切往来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现代通讯手段完成的。入职时通过微信说一声,辞退时也是通过微信说一声就完事了。”左晶莹说,她在职期间的工资绝大多数通过微信、支付宝由管理人员个人转账支付。少量的银行交易记录也被公司否认了,并称该转账的财务人员非公司员工。

正因为如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了她的全部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左晶莹提交的微信记录能够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工作上的联系,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他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她转账系支付工资或提成,在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1月19日,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应向左晶莹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等5万余元。

因无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左晶莹说,她于2016年6月16日入职北京一家国际健身俱乐部公司,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初,她的月工资为2500元,另有业务提成。自2019年9月起,她晋升为业务主管,月工资变更为5000元。

“我的工资一直由经理尹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或者由财务负责人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工资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左晶莹说,她2020年2月至5月居家办公,但公司未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此外,公司未安排她休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20年5月2日,经理尹某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下通过微信语音无故将我辞退。”左晶莹说,这跟让她入职时一样,都是通过微信说一声就行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左晶莹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及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

仲裁庭审中,左晶莹提交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她与郑某、张某、尹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工作群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工牌、钥匙等证据。其中,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发生在2016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26日,转账方显示“尹某”。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李某向她支付款项。

在与郑某2020年5月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左晶莹说:“我从未想过我会这样离开……看到被移除出群的那一刻,心里说不出来是什么滋味……不过,这也算是工作的一个结尾或者是工作的一个交接……”在与尹某2020年8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尹某向左晶莹转账2097元,并称这是左晶莹1月份上13天班的工资。

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认可尹某是公司经理,张某、郭某是店长,否认李某是公司员工,不承认左晶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微信聊天记录

确认公司用工事实

经审理,仲裁裁决驳回左晶莹的全部请求。她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尹某是其经理,其在左晶莹工作的地方开有门店,店长为张某与郭某。根据左晶莹提交的微信记录,其与尹某、张某等人均有工作上的联系,尹某在相应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进行多笔转账,并在双方聊天记录中说明该转账为工资或提成,在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左晶莹系为公司提供劳动。

公司未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交证据,左晶莹主张其于2016年6月16日入职、于2020年5月2日被辞退,与其工资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确认双方自2016年6月16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未与左晶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左晶莹入职时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部分工资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微信、支付宝账单,可认定其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7月24日的工资为21428.86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公司应支付其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428.86元。

左晶莹称因疫情影响,公司要求她居家办公,但未就其工作内容提交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该期间公司未安排其工作,依据相关规定,除2020年2月支付正常标准工资外,同年3月1日至5月2日支付基本生活费即可。

根据微信记录可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确由公司提出,左晶莹虽主张系违法解除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系由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在2016年6月16日至2020年5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左晶莹支付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428.8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312.32元、被拖欠工资8150.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893.62元,各项合计53785.6元。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

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判决后,左晶莹上诉称,原审在公司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付工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将现金支付的工资排除在其工资之外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记录、加班记录等属于公司掌握的证据,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不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在公司对相关事实一概否认、明显推诿躲避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要求她提供工资标准属举证责任分配失当。此外,认定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是错误的。

对于左晶莹的上诉,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更无法谈及工资数额。同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左晶莹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左晶莹提供的所谓的证据均是一些聊天记录,既没有证人证言证明公司与其存在的劳动关系,更没有任何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材料,一审法院在此情形下错误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另外,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左晶莹在2020年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左晶莹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工作群截图及公司对相关事实的认可,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不能就上述证据所显示的沟通情况以及转账情况进行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公司上诉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过诉讼时效,鉴于左晶莹已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请求,考虑到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而劳动者为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难以主张权利,且公司在一审期间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相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左晶莹与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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