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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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 未经作者许可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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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11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 未经作者许可侵权吗?

 

编辑同志:

我公司领导吩咐我们文宣部门注册了一个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企业形象,打造企业文化。现在,我们准备转发一些没有声明禁止转载的好文章,以吸引用户,增加粉丝量。为了避免发生侵权纠纷,我们准备在转载时注明文章的来源和作者,并标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字样。

请问,这样运营会有风险吗?

读者:郭永龙

郭永龙读者:

这样做还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先授权后转载是《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

你们现在准备通过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人文章,如若付诸实施,就可能涉嫌侵权,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具体理由包括:

一是合法使用有范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许可,即因特定用途、特定情形而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中包括了媒体转载转播的法定许可,即已在报刊、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的作品,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不许转载、转播,其他报刊、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进行转载、转播,但是,这里的“作品”只限于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不包括时事性文章以外的其他作品。

二是在转载时即使注明了作者和文章的来源,但这仅仅是保护了作者的署名权,不能掩盖掉在对文章进行传播时并未获得作者许可的事实,仍然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还侵犯了相关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三是有关免责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些运营者通过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时,标明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字样,即使如此,也不能免责。因为此类声明实际上是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避风港”,它并不适用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所以无论声明与否,未经授权进行转载均构成侵权。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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