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曾春晗等14人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他们是一家服装加工公司职工,双方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其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近期,公司因业务量突增,为了完成生产任务,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公示,宣布取消标准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将原来的工作时间变更为按季为周期进行计算,但保证当季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分别与8小时和40小时基本相同。
他们想知道:公司能否单方变更工时制?
法律分析
公司不得单方改变工时制度。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表面看,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将标准工时制改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已公示,当属合法有效,其实不然。
因为,《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限于:“(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上述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即综合计算工时制只能适用于特定岗位、特定人员,且必须事先经过行政许可。
本案中,相关员工的工作是服装加工,并不属于上述三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形。况且,公司也没有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对相关变更进行审查批准。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本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都不得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本案中,公司在没有与作为合同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员工进行协商且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擅自改变工时制是违法的、无效的。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