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罗小兰近日向本报咨询说,她所在公司与一家工厂有长期业务往来,该厂委托人一直是方某。两个月前,方某再次以工厂的名义来公司赊购38万余元的货物,并按惯例出具了盖有公司印章的欠条。可公司催要欠款时,该厂称其公章在半年前已经报废,方某的行为与其无关。她想知道:在方某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该工厂应否担责?
法律分析
案涉工厂应当支付欠款。
《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从表面看,方某赊购货物超出了工厂的授权范围,工厂只要不予追认就无需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对此,《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属有效。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是指相对人在善意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本案情形与之吻合:
一方面,方某一直是工厂委托的采购人,其再次来公司赊购货物,同样是以工厂的名义,且按惯例在欠条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意味着公司完全可以相信方某的行为代表公司;
另一方面,公司的目的仅仅为了通过公平交易获取正当利益,也已经交付等价产品,并没有放任货物被骗的主观恶意;
再一方面,虽然工厂在半年前已经报废该公章,但工厂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有着长期业务往来的公司,任由原来的采购人方某招摇撞骗,表明公司存在过错。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