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在合同中,公司与我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我与男友办理了结婚手续。公司认为我结婚后就会面临生孩子等问题,为减少麻烦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该怎么办?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上述规定,在您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公司仅以结婚为由单方解除您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索要赔偿。
对于赔偿数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