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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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自己的银行卡 为何也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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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1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出卖自己的银行卡 为何也会构成犯罪?

 

李铭(化名)曾在银行担任信贷客户经理多年。因感觉这份工作太累,他向银行提出辞职。岂料,离职后他的个人财务迅速陷入危机,个人征信亦产生大量不良记录。为了获取所谓的贷款,他把本人银行卡、密码、网银U盾、手机卡等交给网络上的陌生人。最近,他因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

2021年5月,李铭在明知他人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对本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办理的一张工商银行银行卡办理U盾、换绑手机号、重置网银和密码后,将该银行卡、密码、U盾、手机卡一并提供给他人使用。

经查,李铭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向刘玲等9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其中有20余万元进入该卡。

2021年6月,李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李铭声称自己也是受害人,被对方所骗,拒不认罪。

经查,李铭系金融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曾经多年在某知名银行担任信贷客户经理,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使其具有维护自身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的起码常识,应当知道将上述银行卡等物品交给他人会置自己的账户和财产于不安全的境地。此外,他也应当知道办理贷款并不需要将本人银行卡四件套交予他人。况且,其个人因具有大量不良征信记录,难以成功办理合法贷款。

在能够意识到对方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李铭既没有挂失银行卡,也没有注销银行卡。结合本案其他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其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在主观上,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该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检察官通过讯问、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工作,最终使李铭自愿认罪认罚。

【提示】

结合李铭的犯罪经过可以得到这样的提示,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认识到索要他人银行卡系谎言。随着银行卡使用成本的提高以及公众防范意识的增强,有用卡需求的犯罪分子常常将目光锁定于有贷款需求的人群,编造帮助做银行流水和办理贷款等谎言而向其购买、租用甚至骗用银行卡。

二是无罪的辩解不会成为无罪的挡箭牌。部分提供银行卡的人到案后,辩称不知上家将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意图逃避刑事处罚。但供卡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不具有合理性的无罪辩解不会成为无罪的挡箭牌。

三是对一切索要“银行卡四件套”的人说“不”。银行卡及对应的密码、U盾、手机卡俗称“银行卡四件套”,要实现犯罪违法所得的钱款转移,用卡人往往要求持卡人打包提供“银行卡四件套”。因此,当事人对此必须提高防范意识。毛首佳 孙菲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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