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白莹)昨天,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7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魏力表示,社会各界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四方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各种疫情防控措施。
从疫情发生地来京或者返京人员,如果未主动向社区(村)、单位报告行程,配合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或者有擅自离开管控区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观察、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行为,或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不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出入银行、超市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组织、参加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聚集性活动等,均属于违反《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规定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8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前述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