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钟洁莹突然收到手机通知,说她的小车于一周前在某地有过多次违章记录,依据为监控设备拍摄到的录像。而她的车根本没去过该地,且录像显示违章车辆的颜色也与她的车不一致,这显然是他人套用了她的车牌。
她想知道能否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撤销对应的违章记录?
法律分析
钟洁莹本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交警部门的违章记录,并不是最终的处罚决定,对其权利义务尚未造成损害。
一方面,违章记录只是行政处罚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即监控设备拍摄到的违章记录,仅是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
另一方面,交警部门所发通知只是其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交警部门向你发送的属于执法行为信息,但该信息也不属于最终的处罚决定。
再一方面,违章记录具有不确定性。交警部门对前来接受处理的监控违章行为人,应当确定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对于被监控视频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驾驶员或车主有权申辩。如确实属于被盗抢期间发生的违章或者因套牌给合法车辆造成的违章记录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因此,其可以通过如实向交警部门反映并请求消除相关记录来解决,无需提起诉讼。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