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温慧楠向本报反映说,她因出差在火车站候车室等车时,不慎将手提包遗失。后经调看监控录像,发现该包被刘某拾得。她找到刘某后,刘某得知包内有价值不菲的商业秘密,非得要求她给付5万元“感谢费”,否则,拒绝返还。迫于无奈,她只好照办,但事后又感到后悔。
她想知道自己能不能依法讨回不情愿支付的“感谢费”?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情况,温慧楠有权向刘某讨回相应的“感谢费”。
首先,刘某具有返还全部遗失物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刘某拾得温慧楠的手提包之后,必须无条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履行返还义务。而其隐瞒不报甚至悄悄带回家中,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其次,刘某无权自扣“感谢费”。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该规定表明,拾得人要想获得补偿或报酬,必须是针对为保管遗失物所造成的必要损失,或者遗失人曾经作出过“悬赏”的承诺。而本案中,刘某并不具备获得补偿或报酬的要件:一方面,刘某拾到手提包以及将手提包带回家中,不过是举手之劳,根本无需支出保管费用;另一方面,温慧楠虽然支付了5万元“感谢费”,但其支付的前提是刘某缠着当事人逼出来的,不答应其要求就拒绝返还手提包。而手提包内价值不菲的商业秘密,对公司乃至温慧楠都至关重要,温慧楠迫于无奈只好照办,这意味着给付报酬的行为不是温慧楠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属于悬赏。
颜东岳 法官